九江商标注册选择黑色好还是彩色好?
首先,商标法中规定:九江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自行改变商标注册、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
注意!此处的“改变商标注册”自然包括改变商标注册指定的颜色。
商标的使用必须同注册完全一致,如果申请注册了彩色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必须采用与注册相同的颜色或颜色组合,例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中用的是红色,在实际使用中必须采用与商标注册一样的红色。
而黑白商标或不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则被视为不限定颜色。也就是说,申请注册黑白商标或不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可以采用任意颜色,相比而言更灵活。
是彩色商标没有优势吗?也不是,只是彩色商标在实际使用中限制大。彩色商标对于一部分人来说还是很好的选择。
1、产品特性需要
如涂料、彩色画笔、油漆等产品的商标,通过彩色商标的展现更能符合产品特性和形成品牌效应。
2、已经在公众心中形成一定影响的标志或人物
有些企业的产品、吉祥物等,可能没有及时申请商标。但是经过长年累月的营销,已经在公众心中留下了印象。比如麦当劳叔叔、多啦A梦、皮卡丘等。
这些标志在使用中没有必要再去更改颜色,破坏原先留下的印象,因此在申请中可以使用彩色申请,连颜色一起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标志。
3、商标本身的设计过于简单
并不是所有人都倾向于设计纷繁复杂的商标的,有些商标的结构、设计上都非常简单,虽然一样饱含了企业的心愿,可是在商标局看来都是“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几率也非常大。
这种情况下,通过添加颜色的形式可以增加通过的几率,不过后期使用可能不太方便。
国际商标注册的禁忌,国外国际商标注册的数量也因为这个因素也是逐步逐渐的增多。对于国际商标注册,也因为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文化差异的存在,那么国际商标注册的禁忌都有哪些?国际商标注册的禁忌国际商标注册的禁忌都有哪些?
1、国际商标注册在多数国家商标法律的规定当中:地理名称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2、国际商标注册在一些国家当中是不准用数字作商标。
3、国际商标注册当中,因为瑞典的国旗主要颜色是蓝色,那么在瑞典蓝色是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4、国际商标注册当中阿拉伯国家是禁用黄色作为商标使用。
5、国际商标注册当中,由于法国人认为“黑桃”是死人的象征,而“桃花”是不祥之物,因此,“黑桃”以及“桃花”在法国是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图形使用的。
6、在国际商标注册当中,意大利这个国家是将菊花作为意大利的国花,所以在意大利忌用菊花作为商品的商标使用。
7、国际商标注册当中,日本把菊花视为皇室的象征,因此在日本是忌用菊花作为商标图案的。
8、国际商标注册中,许多拉丁美洲国家把菊花视作为一种妖花,所以国际商标注册指定拉丁美洲国家的时候,最好不要在商标上使用菊花的图案。
9、国际商标注册当中,澳大利亚国际是非常忌讳用兔作为商标。
10、国际商标注册当中,印度等阿拉伯国家禁用猪的图形作商标。11、国际商标注册当中,英国人是非常忌讳人像作为商品装潢。
12、国际商标注册当中,北非一些国家忌讳狗作为商标。
13、国际上都把三角形作为警告性标记,因此三角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14、捷克人认为红三角是有毒的标记。
15、在土耳其,绿三角是表示“免费样品”,所以最好不要作为商标使用。
16、在许多国家玫瑰花是作为赠送亲友的礼物佳品,但在印度和欧洲一些国家则把它作为悼念品。所以不能用作商标。
17、熊猫在非洲一些国家是禁忌,不能作商标使用,中国“熊猫”牌产品难以在非洲一些国家获准商标注册。
18、在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不能使用六角形作为商标,因为这些国家禁止这种标志的商品进口。
注册需要准备的资料先让小编为你们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要确定申请商标的资质:
1、公司法人名义: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晰的商标标识、申请书、委托书。
2、个体个人名义: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晰的商标标识、申请书、委托书。
二:查询。注前查询,提高商标的成功注册率,现在注册商标近似几率非常高,一定要做好商标查询。
三:申请注册。①申请阶段:准备申请材料,签合同当天即可注册;②正式受理、审查阶段:形式审查通过-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③公告、注册阶段:实质审查通过-初审公告-注册公告-商标局发出注册证。 商标注册我们更胜一筹妥了,签合同当天即可注册。因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请及早办理商标申请并注意保密,以免被他人抢注),申请日期的确立对于商标注册能否成功非常重要,若因别人早一天申请,将导致您的创意或前期对品牌的巨大投入付之东流。
(1)商标申请日期。商标申请日期是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而不是指申请人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的日期。
(2)商标注册申请人欲享有优先权的,必须向《巴黎公约》某些有关成员国声明要求优先权,并且指明前一次申请的日期和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以及申请号。这是关于优先权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巴黎公约成员国国内法还要求提供第一次的申请书副本和译本。
(3)声明要求优先权是以向巴黎公约成员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为基础。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如果第一次申请遭到驳回之前,或申请人放弃第一次申请之前,申请人已经在第二次申请时声明要求优先权,那么,申请人要求的优先权仍具有效力;其二,如果上述第一次申请此时还没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那么,第二次申请为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当优先权期间的起始日。在一般情况下,以上第二方面的情况是不常出现的。
(4)如果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国家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而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如英国、日本等,只要申请人具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资格和条件,该申请人也有权利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声明在被指定保护的国家要求优先权。
我国企业在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时,可以充分利用优先权原则。它可以使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尽早地获得保护,从而禁止其他企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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