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品牌推广常见的违法形态有哪些?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企业运营互联网实施品牌推广的情况已经成为企业品牌推广的基本方法之一。当然也就存在一些不法企业采用侵害其他企业商标权的办法为自己企业的产品营销铺路的情况存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企业运营互联网实施品牌推广的情况已经成为企业品牌推广的基本方法之一。
当然也就存在一些不法企业采用侵害其他企业商标权的办法为自己企业的产品营销铺路的情况存在。在互联网品牌推广中,较为常见的品牌推广的违法形态如下:九江商标注册公司为大家举例如下:
甲公司在第5类商品上拥有“A”商标的专用权,且对外做任何商标授权使用。甲公司发现,通过某搜索引擎,输入“A”,搜索结果中显示“A”商标下的产品相关的网页标题,但点击该网页却进入了乙公司的官方网站或乙公司的产品宣传网页。而且乙公司网页所宣传的产品与甲公司“A”商标产品存在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则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如果“A”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则无论乙公司涉案网页所展示的产品是否与甲公司“A”商标下的产品相同或类似均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注意其间涉及甲公司名称权被乙公司在上述推广中滥用的,则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关于此规定中的企业名称有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全称,第二种情况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字号。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经营者使用的是他人企业全称,其侵权认定比较简单。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企业字号仅仅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对该名称的使用并不能直接构成对他人企业的不正当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 就上述侵权案例而言,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如果甲公司能够举证甲公司的名称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则可以主张乙公司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反则无法构成。
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application)的制度依照1995年6月8日美国国会通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所签订的协议(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RUAA),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State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USPTO)所提交美国专利法,因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的专利申请形式。
临时专利申请规定主要涉及美国专利法的两个条款,即第111条(b)款和第119条(e)款。
美国专利法第111条(b)款指出了与临时专利申请相关的一些条件,即建立申请日需要提供说明书和附图;维持申请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交申请费和发明人姓名。
第119条(e)款指出临时专利申请(下文简称“临时专利”)为申请人确立了一个优先权,其保护期限是1年,在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只有该“临时专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关专利申请。
但是,专利申请以临时申请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在1年内正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转换请求书,将“临时专利”转为正规申请,否则此“临时专利”在1年后自动失效。正规申请的内容应包含临时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经改写后的内容。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具有几个特点:
(1)不一定要有请求项,只需提供说明书、必要图式及发明人姓名即可建立临时申请的申请日;
(2)不拘泥于美国专利法所制订的说明书格式,申请人可以任意格式提出申请;
(3)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接受英文以外的说明书内容,但必须符合美国专利法35.U.S.C.112第1段及35.U.S.C.1131的规定;
(4)不能予以审查和授予专利权,它仅可为在一年内提交“正规”申请抢占一个申请日,自其申请日起算届满十二个月后,依规定视为放弃并予以公开;
(5)不能要求一件外国申请为其建立优先权,但根据巴黎公约可以保留国际优先权;
(6)只针对发明专利(Utilitypatent)。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九江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所需要的手续
1、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无效宣告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三、提交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后主要程序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3、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4、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宣告无效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5、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很多人也分不清个人名义注册和公司名义注册有什么不同,两者的注册成功率不一样?还是使用的时候有区别?但是切记个人注册商标必须要有个体户营业执照才能注册商标,光靠一个身份证是注册不了商标的。大家都知道九江商标注册申请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两者在注册商标时提交的材料会略有区别,但是流程一样。个人商标与企业商标没有什么高低好坏之分,他们在法律意义上的作用都是同等的。但其他方面还是有区别的。
个人名义商标相比公司名义商标较稳定。当公司名义或者地址亦或是公司法人的变更,商标也要相应做商标变更;个人的身份证一般是不变的,商标也不需要进行变更,相对稳定。个人和公司注册两者商标归属权不同。公司名义的商标所有权归公司,企业法人或企业的股东不享有对注册商标有专有权,公司注销了,商标也就无效了,商标属于公司财产需要清算的;个人名义的商标只归个人所有,企业的成立或者注销对商标对没有任何的影响。下面用一个案例为大家讲讲个人名义商标注册和公司名义注册有什么不同。
H先生是一名职业经理人供职于A食品企业。该公司推出了一款功能性食品并在该食品上使用了T商标。公司对这款食品投入了巨额的广告宣传费用,使这款食品很快就家喻户晓,占据了大量的市场份额。一段时间后,职业经理人H先生因与公司大股东不和,离开了公司。公司在进行交接的时候才发现公司最畅销商品的T商标竟然注册在H先生名下。而H先生的解释是,该品牌是他一手创造并培育起来的,T商标是他的知识产权,如果A公司想继续使用,要支付巨额商标使用费。公司一怒之下将H先生告上法庭,但法庭上H先生出示的证据证明T商标是A公司设立之前申请的。最后A公司无奈只得付给了H先生一笔费用将T商标购买到公司名下。
这个案例取材自一个真实的故事。商标注册申请如果是以个人名义,那么,注册成功后,此人就是该注册商标的专利权人,可以自由支配该商标,上面的A公司之所以败诉就是因为,自己以为T商标是公司在用,所以就归属A公司,但是却忘记了,自己并不是T商标的专利权人,H先生才是,最后不得已花巨资卖买下T商标。假如A公司所有者能及时发现商标问题并纠正,就不会出现现在的局面。建议我们在申请商标过程中,要立足于实际,不要盲目去追求个人或者企业商标。企业的所有者一定要重视企业的品牌,特别是商标的所有权归属。商标权不如股权和公司财产那样敏感,但其潜在经济利益却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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