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公司商标转让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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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公司商标转让的相关原则

作者:九江福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30 08:36:18

驰名商标是指在经过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申请驰名商标究竟有什么好处?

一旦企业的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好处可不少!

驰名商标具有“排它性”。普通商标一般只保护一类,但驰名商标除了依法享有九江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

有权禁止其他人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在侵权认定时,如果原告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则司法机关会在商标近似性判定上予以放宽;

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能够禁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权和注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可以通过商标权许可、转让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

可以用于质押、融资、投资、招投标等商业行为中,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

提升品牌知名度和企业品牌价值。

可获得一定的政府奖励扶持。

小编认为,企业申请驰名商标益处多多,不仅可以树立自有核心竞争力,还能在商业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有条件的企业真的可以申请一下。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程序

一、司法认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两个司法解释,目前仅有以下三类知识产权民事或行政案件中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

1、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作为计算机域名使用的侵权案件。

2、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侵权案件。

3、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侵权案件。

二、管辖法院: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

三、司法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司法认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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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的类型有哪些?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那么商标共存的类型有哪些呢?商标共存的类型:

1、善意的商标共存与恶意的商标共存根据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在共存期间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将商标共存分为善意的商标共存和恶意的商标共存。这里的善意和恶意均是指共存关系成立之后共存的商标权利人主观上存在不正当目的。

2、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和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这样的划分是基于共存的客体即商标是否注册而来的。因为九江商标注册与否,其公示效力的大小是不同的,这关系到第五章中分析商标共存合理限制、共存商标权利人之间请求权的有无和大小的论述。

3、法定的共存、特定的共存和约定的共存这一分类是以相抵触商标共存产生的机制或途径所作的分类,是本文的重点。这样分类对全面认识和把握商标共存问题具有很好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也对行为人如何确立相互间相抵触商标共存提供依据。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九江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那么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哪些?

一、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二、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三、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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