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公司商标注册代理哪家强?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广大的消费者都知道的并且消费者对这个商标下的产品质量有着较高的评价,这类商标我们称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最早出现在一个知识产权的公约中,即我们所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法律法规想要保护的法益来看,商标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商品的内在品质,我们对一个商标的认可往往是对这个商标下商品质量的认可,所以商标要保护的法益即商标所有权人对该商标的所有权,这也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他人因为假冒这个商标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驰名商标的性质来看,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是非常大的,一个企业如果对驰名商标经营有方的话,是可以从中收取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因此各个企业个人为了稳固自己的市场地位,当自己企业名下的产品可以申请驰名商标时,都会申请认定其商标是驰名商标的。
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是不一样的,普通商标只是在同一种或者同一类的商品中受到保护,如果普通商标想要在其他产品上也受到保护,那就必须继续进行商标的注册,但是驰名商标收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就大了,驰名商标在企业其他的商品也受到保护,也就是其他企业是不能使用该驰名商标的。
注册商标是指经过相关的行政单位,即商标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一经注册即享有专有权和排他权。专有权和排他权是指商标一经注册商标主持人就对注册商标的商品享有专用和在这种商品或者近似的商品不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他人如果想要使用,需要给九江商标注册权人一定的报酬,如果没有经过商标注册权人的同意,他人就擅自使用已经注册了的商标,商标注册权人有权向他人主张权利,包括停止使用商标,赔偿损失等。
注册商标需要想商标管理机构申请注册,而驰名商标的认定范围却很广,我们国家主要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法院和行政机构都可以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向行政单位申请,一般都是在工商行政部门申请;
2、通过商标局,商标局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认定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3、通过相关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这种认定方式是指申请人将有关的材料提交给特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会对商标进行评审,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的认定为驰名商标,不符合标准的,不予认定其为驰名商标;
4、人民法院的认定,这是当商标产生纠纷,双方将积分提交法院解决事,人民法院在处理商标纠纷时,可以根据我国与商标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争议的商标进行认定。
从上述对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经过注册可以是注册商标。
商标代理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中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
首先,商标权并非依法自然产生,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进行申请确权。代理申请人进行九江商标注册确权正是商标代理工作的主要的、实质性的内容。取得商标权的法定程序非常复杂,包括商标申请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异议和评审事宜等,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商标代理人需要非常熟悉商标注册的各个程序。
其次,相当一部分商标代理业务属于非法律性的专业事务。商标代理人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仅以商品分类为例,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共有42个大类,涉及几万种商品,中国又将其分为485个类似群,体系庞杂,内容琐细,且还不断更新变化,对商品类别和类似群的判断,需要专门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才能准确地把握和判别。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
经参加国家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后获得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人可以凭借其较丰富的商标法律专业知识,高质量、高效率地为企业办理商标事宜,帮助企业注册商标,维护企业商标专用权,同时又有助于商标管理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联系企业与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中国与外国的贸易交流活动越来越广泛,商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商标代理人的作用也日益重要。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九江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高,九江商标注册也逐渐盛行。但在商标注册中,要注意我司知识产权公司整理的以下内容。
第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二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三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四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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