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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专利注册类型有哪些?

作者:九江福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9 08:17:38

首先应当将以公司名义注册的商标转让到个人名下(在原服装厂注销之前)。其次,商标入股有两种:一是商标所有权入股;二是商标使用权入股。若以商标所有权入股的,作价入股后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将您个人拥有的上述商标转让给你们新开的公司。若以商标使用权入股的,不办理商标转让,而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由你同意将上述商标在一定期限内许可给新开的公司使用,将本应收取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价入股。一般情况下,商标所有权入股比较常见并容易被对方股东接受,而商标使用权入股则往往出现在该商标比较知名的情况下,否则不易为对方股东接受。商标使用权的经营除了将使用权入股合作开设公司盈利外,更为常见的是单独许可他方企业有偿使用你的商标,你可以每年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但并不参与对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分红,这是与前面说的商标使用权入股的区别。

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通过初审并向全国公示期间,可以提出异议申请阻止注册。

一、商标异议申请条件及办理依据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商标异议申请办理途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途径: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就可以。

三、商标异议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中国商标网下载);

4、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二)具体要求

1、一份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证据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2、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及相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但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外文的,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3、应正确、规范、逐项填写商标异议申请书,并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位置加盖与异议申请人名义相同的印章或签名。

四、商标异议缴费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异议费用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商标查询本身就是比较复杂的一个过程,这些在前期文章我们都了解,大部分人都会直接找专业的九江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来办理,毕竟在这个中间随时都有可能被驳回的可能性,期间所需要的资料也是相当多,这也是大多数人不愿意自己办理的原因,那么就地区来说,查询怎么做,应该在哪里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怎么做,前期的查询又是什么流程?

首先要知道的是商标注册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直接找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一种是直接去商标局办理,对于这样的商标申请注册途径在全国各地都是一样的,商标注册的话自然也是同样的途径和方式,例如像本地化服务比较好的商标公司,我司有专业的顾问,会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合理的商标注册设计方案。商标注册在哪里注册,注册商标前期进行商标查询有哪些好处?

话说进行商标注册前期的查询,还是有蛮多的好处的商标查询的好处,不然等了一整最终注册不下来,商标被驳回是很影响整个公司的运作的,商标注册查询的话也是有两种途径,可以去国家商标局官网查询,也可以直接找商标注册机构查询,一般建议找后者,因为经手的例子比较多,判断的时候会更加准确。

1、探明商标注册障碍

(1)查询是否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存在已注册或已申请的相同或相近似商标注册,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机率;

(2)若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对准备注册的商标进行修改或调整,或者放弃提交申请。

2、弄清商标能否安全使用

(1)通过查询商标注册情况,避免造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2)减少宣传广告费用损失,降低经营风险。

九江商标注册公司明确告诉大家,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可以向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根据有关解释,此处的国际条约主要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该公约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因此,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只要是《巴黎公约》缔约过国民或者在任一成员国内有住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都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另外,《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因此,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商标事宜,不能自行进行,而要委托我国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商标局向申请人送达相应的通知、文件,以及申请人提交说明、答辩的便捷考虑。这一点我们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按该条规定,如果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是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和营业场所,则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无须委托商标代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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