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企业商标注册要经历哪些流程?
企业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中,想要求得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品牌。品牌是企业打造知名度的关键所在,而商标是打造企业品牌的利刃。由于现在大部分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从事的活动会优先考虑经济效益问题,而品牌战略是占领行业市场的重要措施。以从业代办九江商标注册多年的经验提醒各企业,想要打造品牌,首先要获取商标,企业可以选择申请注册新的商标,也可以选择商标交易的方式。
与新注册商标相比,商标交易所需的时间较短,且转让的商标已经有一定的年限,其价值也较高。无论是商标注册还是商标转让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阶段,涉及到专业知识问题。商标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商标转让,下面小编为您总结。商标交易需要具备的条件企业办理商标交易有哪些途径?
无论是商标注册还是商标转让,都需要按照严格的流程进行。首先,企业可以选择自己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商标交易;其次,企业可选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这样就不会因为流程不熟悉而导致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失败。商标交易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受让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受让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由代理机构制作后,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或签署。
3、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4、特殊证明材料
(1)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3)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戳,但必须提供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想要拥有自己的商标,首先要有商标意识,重视商标的作用。无论是自己到主管部门办理商标注册、商标交易、商标续展等相关业务,还是选择交由商标代理服务公司,都是获取商标的重要途径。
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8月23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中确立了现行的商标评审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根据这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标局平行。
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中,继续规定了商标评审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九江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实际上,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与商标异议程序基本功能都是一样的,是对九江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的全面审查。两者在办理手续上也基本相同。对商标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实际上,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与商标异议程序基本功能都是一样的,是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的全面审查。两者在办理手续上也基本相同。
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曰起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一人参加诉讼。”实践中,对商标异议复审结果不服的,应当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两者在申请人、受理机关、救济程序上有所不同。商标异议程序可以由任何人提起向商标局提起,对异议结果不服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异议复审程序则只能由不服商标异议裁定的一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对复审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商标异议复审程序是作为商标异议程序的救济程序出现的,它本身是终局裁定。2002年商标法修改之后,商标异议复审程序本身也有了司法救济程序,对于其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司法救济。这样一来,异议复审程序和异议程序在功能上就出现了重复,使整个商标注册程序变得烦琐起来,严重影响了商标注册的效率。
一个商标如果从申请注册开始,到初审公告大概需要九个月,初审公告期有二个月,而商标异议程序和异议复审程序各自需要大概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而一审和二审至少需要6个月的时间。这样的话,不算相关文书的送达时间和各种诉讼时效期间,一个商标要走完这所有的程序,就需要至少二年半的时间。实际上,商标从申请到最终取得商标注册,花费五到六年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商标法》引入司法救济制度的情况下,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异议程序的功能出现了重叠,影响了商标审查的效率。据悉,在目前正在进行的《商标法》新一轮的修订中,可能会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
一、申请
根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一)有三名以上专职商标代理人;
(二)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已取得《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商标代理人的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未领取《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但具有商标代理人资格,在商标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并继续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人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申请书、申请人实习的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申请人所在的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聘任书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案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三、申领营业执照
申请人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申请人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应当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
四、领取《商标代理机构证书》
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商标代理机构证书》。商标代理机构自领取《商标代理机构证书》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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